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文件
仲字〔2019〕57号
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各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9年10月29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印发
校对:池喜华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公费医疗费用是由省财政厅拨给的定额经费,由学校实行经费包干管理,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 187 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 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0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 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
(一)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以下称“教职工”,不含在编合同制职工);
(二)学校新机制入职人员;
(三) 学校离退休人员(不含在编合同制退休人员);
(四)户口跟随本校教职工且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未满 18 周岁的教职工子女(按第七章规定管理)。
第六条 学校事业编制的合同制职工、合同制退休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公费医疗的相关规定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 决定校医院上报的有关执行本规定的重大事项;
(三) 解释本规定。
第八条 学校校医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批就诊的医疗费报销的申请;
(二) 审批住院申请;
(三) 审核门诊、住院医药费报销资料及票据;
第九条 校医院医生可以提出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意见。
第四章 校外定点医院
第十条 学校公费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下列综合性医院为校外定点医院:
1.广东省人民医院及其分院(三级医院)
2.广东省中医院及其分院 (三级医院)
3.海珠区中医院 (二级医院)
(二)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可按居住地自行选择不超过两间综合性医院替代以上医院。自行选择定点医院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变更。
(三)患精神病、结核病、皮肤病、肿瘤、口腔、眼科、妇幼保健等疾病者可到公立专科医院就诊,专科医院就诊仅报销专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急诊不受上述定点医院限制,可就近在县级或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第五章 转诊和市外就诊
第十一条 学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校医院就诊。
第十二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复诊者,必须经校医院主诊医生同意,并签署转诊意见(可记录在病历上),紧急情况可以先向校医院医生电话报告。
第十三条 需要由定点医院转到市内外非定点医院就诊者,凭定点医院科主任同意并出具转院证明,向校医院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转诊。
第十四条 因患急性病,可到就近县级或以上公立医院急诊治疗,报销医疗费时需有急诊病历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在广州市外就诊者,提供当地县级或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病历、医药费单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校医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可以报销医疗费:
(一) 因公在市外出差的教职工,在出差期间患病;
(二) 国内进修学习,寒、暑假外出期间患急性病。
第六章 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和报销规定
第十六条 公费医疗开支范围
公费医疗报销参照最新版本《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根据省公医规定调整。对未列入开支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列支(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对门诊、住院医疗费中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由患者全部自费。
第十七条 公费医疗报销标准
(一)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人员类别、就医医院类别,公费医疗报销标准设定不同报销比例。
1.在职、退休职工校内门诊医疗费自负 0
;
2.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在医保范围以内的费用免自负的部分(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
3.校外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见表 1 。
表 1 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人员类别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离休人员 |
定点医院 报销比例 |
门诊 |
80
|
90
|
100
|
住院 |
90
|
95
|
非定点医院 报销比例 |
门诊 住院 |
50
|
50
|
注:急诊,在公医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二)床位报销标准
床位报销标准按职务职称设定最高标准,具体见表 2。
表 2 床位报销标准:
级别 |
科级、 讲师及以下 |
处级(正、副)、副高 |
厅级(正、 副)、正高、离休人员 |
副省(部)级及以上 |
最高报销费 用(元/天) |
43 |
60 |
108 |
160 |
注:因病情需要住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执行上述床位费报销标准,如本人普通床位费标准高于上述病房床位标准的,执行个人普通床位标准。
第十八条 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未经同意在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经同意在非定点医院就医,按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执行;
(二) 在非公立(合资、民营)医院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因急诊治疗,超出国内正常收费标准部分的费用自负,其余按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第十九条 特殊检查、治疗报销标准及特殊治疗费的规定
严格控制使用高昂的检查手段及贵重仪器,凡常规检查能达到诊断目的,病人不得要求选用特殊检查和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特殊检查、治疗及省公医规定需审批的其他项目,无论任何医院开出,无论门诊或住院,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签名提出申请,并征得校医院负责人批准后(除抢救病例事后可补办手续外),方可准予检查,其费用按规定的限额报销。属检查项目的:结果为阳性者,自付 20%; 结果为阴性者,自付 35
;属治疗项目的自付 20%。
未经批准,费用自理。未列入公医报销范围的特殊检查、治疗、材料等项目一律自费。
(一)特殊检查是指一些单项费用超过 200 元的检查项目,如电子胃镜和肠镜、24 小时动态心电图、骨扫描、CT、MRI、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 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等特殊检查报销标准见表3。
表 3 特殊检查报销标准
检查结果 |
类别(定点医院) |
在职 职工 |
退休 职工 |
离休 人员 |
阳性 |
门诊、住院 |
80
|
80
|
100
|
阴性 |
门诊、住院 |
65
|
65
|
注:检查结果阴性包括:正常、未见异常、退行性改变、阴性等。
(二)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检查,检查结果不分阳性、阴性, 检查费用按 50%报销。
(三)特殊治疗及相关材料报销标准,特殊治疗是指单项费用超过 300 元的治疗项目。
1.教职工因病情需要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 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原则上按照国内产品价格纳入报销范围,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国产材料,按表 1 标准报销;个人选择进口产品的,费用高出国内产品部分,由个人自费。对国内尚无同类产品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供进口同类产品的中间价,并按中间价纳入报销范围。无中间价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 40%后,按表 1 标准报销;离休人员使用非国产材料按表 1 标准报销。其中,血管支架按不超过 3 万元/个、人工晶体按不超过 3000 元/个、心脏起搏器按不超过 5 万元/套的限额,在限额内(低于限额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不分国产材料、进口材料统一按表 1 标准报销;超出限额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2.冠脉造影术、冠脉支架植入术、冠脉搭桥术、冠脉成形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激光治疗术、体外震波疗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 20%。
3.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费,如使用进口机器者,一律按国产碎石机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 10%。
5.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 30%。
6.口腔治疗
(1)光固补牙或纳米树脂补牙的牙体缺损粘接修复术等治疗项目按表 1 标准报销,其他加收费用(如纳米树脂修复加收、自酸蚀加收、使用特殊仪器加收等)由个人全自付。
(2)牙周病治疗中,龈下刮治(手工)可报销,龈下刮治(超声)自费。
(3)根管治疗中,根管预备、根管充填术可报销,使用特殊仪器加收、进口充糊剂加收等加收费用自费。
7.一次性医用材料
在报销范围内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单价在 300 元以下的按表 1 标准报销;单价在 300 元及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需先自付 5%后按表 1 标准报销,离休人员按表 1 标准报销。
(四)未被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新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公费医疗报销用药规定
报销参考见表4
表4 规定用药量表
用药情况 |
常见疾病 |
普通慢性病 |
特殊慢性病 |
门诊(天/次) |
≤3 |
≤7 |
≤14 |
国内出差、公派出国、探亲 |
≤7 |
≤14 |
≤14 |
注: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医生应当在处方及病历上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二十一条 每次门诊同疗效药品不得同时使用;与疾病无关的药物不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不用;同 1 天不能为同一病人开 2 张及2 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违反规定的,医生有权拒绝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医生处方:一般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3 天;一般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7 天;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 14 天。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特殊病种医疗费报销
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公伤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公伤,法定职业病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可凭医院诊断证明及正式医疗收据,经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实报实销。
(二)入住康复医院或康复科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和校医院负责人同意,入住时间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3 个月,超过 3 个月按非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凡按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属个人自付部分不能报
销,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没有明确的也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门诊医疗费的报销审核:必须带齐校医院病历、外诊病历及票据、费用清单,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住院费的报销审核:必须带齐校医院病历、外诊病历、住院结算总清单及票据,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校医院于每周三进行医疗费审核,寒暑假期间暂停医疗费审核。
第七章 统筹医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的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教职工子女实行统筹医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参加学校统筹医疗的条件是:户口跟随本校教职工,且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未满十八周岁的教职工子女。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教职工,其违规生育的子女不得参加统筹医疗。
第三十条 由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本人提出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报学校医疗管理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统筹医疗的相关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单职工,其合法生育子女参加统筹医疗, 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上半年或下半年);
(二)出国逾期不归者,按人事部门决定停发其当月工资时间开始,停止子女统筹医疗待遇;
(三) 原双职工户,因各种原因其中一方调离本校工作,其子女仍在本校享受统筹医疗者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四)离婚者的子女,随有抚养关系的一方参加子女统筹医疗;
(五)教职工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注销本人公费医疗的同时, 应将其子女统筹医疗证交校医院门诊挂号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统筹医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参加学校子女统筹医疗的教职工交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 参加统筹医疗的人员的定点医院门诊(含校医院)、急诊医疗费报销 50
,住院药费、手术费报销 70
;CT、彩超、MRI(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不能报销,牙科、中药费用不能报销,床位费自理;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30%。
(三) 体检费、注射各种疫苗及自费药品、进口药品一律不予报销;交通事故致伤,其医疗费由违章一方负责,学校不承担此医疗费报销;
(四) 同时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子女,学校只负责个人缴费部分的报销;
(五) 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 统筹医疗定点医院按职工定点医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统筹医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患病,应到定点医院诊治;离开广州市因病就诊或住院,其一切医疗费自理;
(二)在校医院就诊挂号时,必须出示统筹医疗证和统筹医疗病历,无证就诊按自费处理;
(三)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的统筹医疗病历、统筹医疗证,否则一经发现,没收病历和医疗证,取消当年的统筹医疗待遇;
(四)报销时必须带齐校医院病历、统筹医疗证及外诊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五)第一次办理统筹医疗证人员应带齐:户口簿、出生证、教职工工作证(学校双职工提供双方工作证)或部门证明、小一寸相片;
(六)新生婴儿在出生后 3 个月内,凭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教职工工作证(学校双职工提供双方工作证)或部门证明、小一寸相片,办理统筹医疗手续;
(七)办理统筹医疗证者,需收取工本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省、市如实施新的公费医疗、医疗保险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2.自费药品范围
3.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附件 1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一、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范围外的药品。
七、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品)或外配药品。
附件2
自费药品范围
一、中药部分:
(一)下列中药,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粉)、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参、玛瑙、珍珠(粉)、蛤蚧、 哈士蟆(油)等。 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等。
(二)下列中药,单味使用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田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角胶、龟角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 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角、犀角、牛黄、麝香、党参、北芪、淮山、当归等。
(三)中成药按《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及《中成药使用报销范围》、《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处理。
二、西药部分:
(一)下列西药均作自费:
1.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须的药品。如:人造补血药、补血康、水解蛋白、水解胎胞糖浆、营养素、脂肪乳剂、磷酸果糖、木糖醇、康彼身、益康宁、强力补、肝维隆、肝浸膏、肝精补血素、脑活素、脑力静、心脑灵、力勃隆、肥儿灵(维儿灵)、男宝、女宝、胎宝、以及各种人参、鹿茸制剂、花粉制剂等。
2.各种蜂乳制剂。如:蜂蜜(配制丸药除外)、复方蜂乳、蜂乳胶丸、蜂皇浆、蜂王精、王浆蜜等。
3.各种鱼肝油制剂。如:麦精鱼肝油、乳白鱼肝油等(鱼肝油滴剂、丸剂治疗夜盲症、肺结核、佝偻 病除外)。
4.各种维生素复合制剂。如:六合、九合维生素、多种维生素、施宝康、施尔康、维尔康、参维灵、 果味 VC 等。
5.各种补充钙质的制剂。如:乐可福钙、丁维钙、多维钙、玉宝糖钙等。
6.各种保健油类。如:清凉油、红花油、瑞草油、麝香风湿油、风油精、丁香油精等。
(二)下列西药,除对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人员,如确需使用,并经主任医师或业务院长批准,可在公费中报销外,并经主任医师或业务院长批准,可在公费中报销外,其他情况下使用,均作自费: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如三磷酸胞苷等)、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如复合辅酶A等)、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包括人血) 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复方氨基酸、冻干血 浆、转移因子、干扰素等。
三、其他部分下列品种均作自费 :
(一)各种药酒。如:冯了性药酒、国公酒、三蛇酒等。
(二)各种保健冲服剂及饮料。如:罗汉果冲服剂、王老吉冲剂(广东凉茶)、夏桑菊冲剂、山渣冲剂、济公开胃茶、小儿七星茶、甘和茶、榄葱茶、清热去湿茶、山菊茶、菊花茶、消滞茶、健身茶、益寿茶、生物健、851 口服液、太阳神口服液、乌梅饮、矿泉水等。
(三)各种水果膏剂、滋补膏剂和补汁(露、酊、糖浆)。如:秋梨膏、桑椹膏(蜜)、西瓜膏、党参膏、桂圆膏、八珍膏、龟苓膏、补脑汁、安度补汁、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
(四)各种减肥、戒烟制剂。
(五)各种清补凉配剂、煲汤料配剂、五花茶配剂等。
(六)各种含药的保健用品。如:药枕、热敷散(坎璃砂)、热(冷) 敷袋、磁疗用品、药皂、药物 牙膏、驱蚊水、头屑水、痱子水(粉)、药物洗发膏、防冻膏等。
(七)各种皮肤、美容、化妆品。如:珍珠护肤霜、疤痕美容液、酒渣鼻液、白殿霜、粉刺霜、雀斑霜、生发药水等。
(八)各种可以药用的食品、副食品及水果。
附件 3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一、 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类:
(一)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其他项目部分。
(二)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三)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四)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五)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头费、防褥疮气垫床费、床上浴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尿布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六)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七)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粪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二、 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 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三)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四)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五)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六)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七)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八)各种保健性医疗费用、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应用超高速CT(UF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二)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托等)。
(四)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二)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治疗费用。
(三)近视眼矫形术。
(四)气功疗法、体操费、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 (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六)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及检查费用。
(七)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
五、其他:
(一)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三)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指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四)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等。
(五)由于交通事故(属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